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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数遗嘱被判无效
2023-08-18 14:00:30来源:环球时报健康客户端

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陈洪忠

在“生前不言死后事”的传统观念影响下,有些老人对立遗嘱很忌讳,但立遗嘱不仅能有效避免继承纠纷,实现家庭和睦、有序传承,还能促进尊老爱老,对老人自身、家庭及社会和谐发展都有益处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早在2021年7月22日,国家发改委、司法部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》,就明确要“根据形势变化,不断完善公证费用减免政策……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,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。”近日,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,介绍公证服务减证便民的情况,其中确认该项服务已落实。

其实,北京等福利政策较好的城市很早以前就规定80岁以上老人可免费办理遗嘱公证。从2017年开始,北京公证行业将免费范围从80岁降到70岁。截至2023年6月8日,北京公证行业累计为年满70周岁的老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1.3万余件,减免费用500余万元。

虽然社会各界在大力推动,但立遗嘱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。法律对立遗嘱的规定非常严格,一但无效,就可能留下无法弥补的遗憾。据统计,我国司法实践中遗嘱无效率高达80%~90%。原因有很多,如遗嘱没有签名,或仅写“父”“老爸”等字样;不写日期,或仅写年、月,未写日;遗嘱没保管好,被虫蛀、被雨水泡,或被个别继承人盗走、销毁、篡改等,这些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,违背老人的遗愿。

有时候,即便遗嘱书写得很规范,法院也会因遗嘱人笔迹存疑、受胁迫、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判决遗嘱无效。比如,在某案例中,遗嘱上只按了手指印,没有遗嘱人的签名,但在相近时间的诉讼中却有其签名文件,遗嘱因此被判决无效。还有的是因遗嘱见证人选择不当,比如见证人先死亡、没有见证能力、长时间不能证明见证经过等,被法院判决无效。因此,立遗嘱是件需要学习的事,老人不仅不应避讳,还应详细了解其中的注意事项,主要有以下5点。

有遗嘱能力。《民法典》第1143条规定: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;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,受欺诈、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。”遗嘱能力是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,老人最好能在老年痴呆等病症出现前立好遗嘱。患有聋、哑、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,一般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,但也有例外,如不识字也不会手语的聋哑人,因无法满足任何一种法定遗嘱形式,不能留下真实意思,所以不具备遗嘱能力。

处分清晰明了。遗嘱内容应清晰明确,没有异议。如果遗嘱只确定财产载体,可能被视为未对具体财产进行处分,将按法定继承办理。例如,某遗嘱中的“所有存折都在写字台中间抽屉皮夹里,你自己取用”,其实并未明确存折里存款的继承情况。

内容合法。遗嘱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,不违背公序良俗,不背离所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,比如让宠物或婚外同居情人等继承遗产都是无效的。

遵守必留份规定。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。没有生活来源,或虽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继承人,如果被剥夺继承权,将面临生存危机,因此没有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。如果胎儿出生后是继承人,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。因为被继承人死亡,抚育子女的责任、义务也随之消失,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,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,减轻生存压力。

形式满足规定。《民法典》第1134条~1139条对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打印遗嘱、录音录像遗嘱、口头遗嘱、公证遗嘱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。无论采取哪种形式,遗嘱人一定要严格遵守制作、见证人、代书人、签名和日期标注等规范,保证遗嘱的有效性。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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